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暂时股东大会决议通知布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包管通知布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者严重遗漏,并对其内容的实在性、准确性和完全性依法承担法令责任。
重要内容提醒:
●本次会议能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状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月1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紫萍路908弄28号楼5层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通俗股股东、特殊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状:
(四)表决体例能否契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状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肖志华先生主持,会议摘用现场投票和收集投票相连系的体例停止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体例及表决法式契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法令律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状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公司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倪亮萍密斯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状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利用部门超募资金永久填补活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成果:通过
表决情状:
(二)涉及严重事项,应阐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状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状阐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通俗表决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办署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通过。
2、对中小投资者零丁计票的议案:议案1;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不涉及联系关系股东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状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武成、李怡垚
2、律师见证结论定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法式契合法令律例的规定,亦契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法式和表决成果合法、有效。
特此通知布告。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