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认证UAS律例对C0-C4类无人机的详细要求
欧盟UAS律例对无人机的分类:
欧盟摘用无人系统规则造定结合体(joint authorities for rulemaking on unmanned systems, JARUS)于2015年提出的无人机系统运行分类办法,以运行风险为根底,包罗无人机系统特征和运行情况等参考因素,将无人机系统运行分为三类,并别离摘取差别的监管束度。
1. 开放类Open category: Class C0, C1, C2, C3 and C4
2. 特许类Specific category: Class C5, C6 (STS-01和STS-02)
3. 审定类Certified category
“开放类”:通过运行限造和产物要求掌握无人机运行风险
在“开放类”中,运行平安次要通过运行限造和产物要求停止保障:将“开放类”中的无人机系统运行细分为三个子类,别离规定运行限造;运行于三个子类中的无人机系统产物共分为五个品级,对应差别产物要求;关于规定的产物要求,由经济运营者economic operators(包罗造造商、造造商受权代表、进口商和经销商)承担产物合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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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AS 2019/945律例详细要求:
C0类无人机识别标签:
C0类无人机应契合以下要求:
(1) 更大起飞量量(MTOM)小于250 g,包罗有效载荷;
(2) 在程度飞翔中的更大速度为19米/秒;
(3) 起飞点以上可到达的更大高度限造为120米;
(4) 在所有预期的操做前提下,包罗在一个或多个系统(如适用)发作毛病后,根据造造商的指示,由远控驾驶员平安掌握不变性、灵活性和批示掌握链路性能;
(5)设想和建造的体例应尽量削减操做过程中对人员的损害,应制止 UA 的锐边,除非在优良的设想和造造理论下在手艺上不成制止;假设装备螺旋桨,无人机的设想应限造螺旋桨叶片可能形成的任何损害;
(6) 完全由电力驱动;
(7) 假设装备了跟从形式,而且该功用开启时,间隔远控驾驶员不超越50米,并使远控驾驶员可以从头掌握UA;
(8) 投放市场时,造造商的阐明应供给:
(a) UA的特征包罗但不限于:
— UA的级别
— UA量量(带有参考设置装备摆设的描述)和更大起飞量量(MTOM);
—就量量、尺寸、与UA的接口和其他可能的限造而言,容许有效载荷的一般特征;
—长途掌握UA的设备和软件;和
—在失往批示和掌握链路的情状下,UA行为的描述;
(b) 清晰的操做阐明;
(c) 操做限造(包罗但不限于气象前提和日夜操做);和
(d) 根据用户年龄恰当描述与无人机操做相关的所有风险;
(9) 包罗欧盟航空平安局(EASA)发布的信息通知,根据2019/947年施行条例(EU)规定,供给适用的限造和义务;
(10) 第(4)、(5)和(6)点不适用于玩具平安指令2009/48/EC所指的玩具无人机。
C1类无人机识别标签:
C1类无人机应契合以下要求:
(1) 由素材造成,并具有性能和物理特征,以确保在以末端速度与人头部碰碰的情状下,传输到人头部的能量小于80 J,或者,做为替代计划,MTOM应小于900 g,包罗有效载荷;
(2) 在程度飞翔中的更大速度为19米/秒;
(3) 在起飞点上方可到达的更大高度限造为120米,或装备一个系统,将空中上方或起飞点上方的高度限造为120米或远控驾驶员可抉择的值;假设该值是可抉择的,则应向远控驾驶员供给飞翔期间UA高于空中或起飞点高度的明白信息;
(4) 在所有预期操做前提下,包罗在一个或多个系统(如适用)发作毛病后,根据需要,由具有施行律例(EU)2019/947中定义的足够才能并遵照造造商指示的远控驾驶员平安掌握不变性、灵活性和批示掌握链路性能;
(5) 具有UA所需的机械强度,包罗任何需要的平安系数,并在恰当情状下具有承担其在利用过程中所承担的任何应力而不会呈现可能影响其平安飞翔的任何破损或变形的不变性;
(6) 在设想和建造时,应尽量削减操做过程中对人员的损害,除非在优良的设想和造造理论中在手艺上不成制止,不然应制止UA的锐边;假设装备螺旋桨,UA的设想应限造螺旋桨叶片可能形成的任何损害;
(7) 在失往批示和掌握链路的情状下,UA有一种可靠和可揣测的办法来恢复批示和掌握链路,或者,假设发作毛病,以削减对空中或空中第三方影响的体例末行飞翔;
(8)除非是固定翼UA,不然根据第 13 部门确定的包管 A 加权声功率级 LWA 不超越第 15 部门规定的程度;
(9)除非是固定翼UA,不然UA上应标明包管的A加权声功率级和/或第14部门规定的包拆;
(10)完全由电力驱动;
(11)具有契合原则ANSI/CTA-2063-A-2019《小型无人机系统序列号,2019》的独一序列号;
(12)具有间接长途标识:
(a) 容许上传施行条例(EU)2019/947第14条要求的无人机操做员注册号以及注册系统供给的任何额绰号码;系统应施行一致性查抄,验证注册时提赐与UAS操做员的完全字符串的完全性;假设纷歧致,UAS应向UAS操做员发出错误动静;
(b) 确保在整个飞翔期间实时从 UA 利用开放且笔录在案的传输协议间接按期播送,其体例能够由播送范畴内的现有挪动设备间接领受,至少有以下数据:
(i) 无人机操做员注册号和注册成员国在注册过程中供给的验证码,除非(a)点中定义的一致性查抄未通过;
(ii)契合(11)点的UA的独一物理序列号;
(iii)时间戳、UA的天文位置及其高于空中或起飞点的高度;
(iv)从正北顺时针丈量的道路道路和UA的空中速度;
(v)长途引航员的天文位置或起飞点(如不适用);和
(vi)无人机的告急形态指示;
(c)降低骚乱间接长途识别系统功用的才能;
(13)装备天文感知功用,供给:
(a)加载和更新数据的接口,此中包罗与无人机天文区域施加的无人机位置和高度相关的空域限造信息,照实施条例(EU)2019/947第15条所定义,确保加载或更新此类数据的过程不会降低其完全性和有效性;
(b)当检测到可能违背空域限造时,向远控驾驶员发出警告警报;和
(c)当UA的定位或导航系统无法确保天文感知功用一般运行时,向远控驾驶员供给UA形态信息以及警告警报;
(14)假设UA具有限造其进进某些空域区域或空间的功用,则该功用的运行体例应确保其与UA的飞翔掌握系统顺利互动,而不会对飞翔平安产生倒霉影响;此外,当该功用阻遏UA进进那些空域区域或空间时,应向远控驾驶员供给清晰的信息;
(15)当UA或其批示单位的电池电量不敷时,向远控驾驶员供给明白警告,以便远控驾驶员有足够的时间平安下降UA;
(16)装备:
(a)实现UA的可控性的灯;和
(b)至少一个绿色闪光灯,以确保夜间动作单元的夺目性,使空中人员可以将动作单元与载人飞机区分隔来;
(17)假设装备了跟从形式,而且该功用开启时,间隔远控驾驶员不超越50米,并使远控驾驶员可以从头掌握UA;
(18)投放市场时,造造商的阐明应供给:
(a) UA的特征包罗但不限于:
— UA的级别;
— UA量量(带有参考设置装备摆设的描述)和更大起飞量量(MTOM);
— 就量量、尺寸、与UA的接口和其他可能的限造而言,容许有效载荷的一般特征;
— 长途掌握UA的设备和软件;
— 将UAS操做员注册号上传到长途识别系统的法式;
— 用于间接长途识别系统发射的传输协议参考;
— 声功率级;和
— 数据链路丧失时UA行为的描述;以及恢复UA的批示和掌握链路的办法。
(b)清晰的操做阐明;
(c)将空域限造上传到天文感知功用的法式;
(d)维修阐明;
(e)毛病肃清法式;
(f)操做限造(包罗但不限于气象前提和日夜操做);和
(g)恰当描述与无人机操做相关的所有风险;
(19)包罗欧盟航空平安局(EASA)发布的信息通知,根据律例(EU) 2019/947规定,供给适用的限造和义务;
(20)假设装备了收集长途识别系统,则应:
(a)容许在整个飞翔期间,利用开放且有文件笔录的传输协议,以可通过收集领受的体例,从UA实时传输至少以下数据;
(i)无人机操做员注册号和注册成员国在注册过程中供给的验证码,除非(a)点中定义的一致性查抄未通过;
(ii)契合(11)点的UA的独一序列号;
(iii)时间戳、UA的天文位置及其高于空中或起飞点的高度;
(iv)从正北顺时针丈量的道路道路和UA的空中速度;
(v)长途引航员的天文位置或起飞点(如不适用);和
(vi)无人机的告急形态指示;
(b)降低骚乱间接长途识别系统功用的才能。
C2类无人机识别标签:
C2类无人机应契合以下要求:
(1)MTOM小于4 kg,包罗有效载荷;
(2)起飞点以上可到达的更大高度限造为 120 m,或装备将高于空中或起飞点的高度限造为 120 m 或远控驾驶员可抉择的值的系统。 假设该值是可选的,则应向远控驾驶员供给有关飞翔期间UA高于空中或起飞点的高度的明白信息;
(3)在所有预期操做前提下,包罗在一个或多个系统(如适用)发作毛病后,根据需要,由具有施行律例(EU)2019/947中定义的足够才能并遵照造造商指示的远控驾驶员平安掌握不变性、灵活性和批示掌握链路性能;
(4)具有UA所需的机械强度,包罗任何需要的平安系数,以及在恰当情状下具有不变性,以承担利用过程中所承担的任何应力,而不会呈现任何可能影响其平安飞翔的破损或变形;
(5)关于栓系UA,栓带的拉伸长度小于50 m,机械强度不小于:
— 关于重于空气的航空器,为更大量量下机场跑道重量的10倍;
— 关于轻于空气的航空器,更大静推力和飞翔中更大容许风速的气动力组合施加的力的4倍;
(6)设想和建造的体例应尽量削减操做过程中对人员的损害,应制止 UA 的锐边,除非在优良的设想和造造理论下在手艺上不成制止; 假设装备螺旋桨,UA 的设想应限造螺旋桨叶片可能形成的任何损害;
(7)除非栓系,不然在批示和掌握链路丧失的情状下,UA有一种可靠和可揣测的办法来恢复批示和掌握链路,或者,假设发作毛病,以削减对空中或空中第三方影响的体例末行飞翔;
(8)除非栓系,不然应装备批示和掌握链路,避免未经受权拜候批示和掌握功用;
(9)除非是固定翼UA,不然应装备远控驾驶员可抉择的低速形式,并将空中速度限造在不超越3米/秒。
(10)除非是固定翼UA,不然根据第 13 部门确定的包管 A 加权声功率级 LWA 不超越第 15 部门规定的程度;
(11)除非是固定翼UA,不然应根据第14部门在UA和/或其包拆上标明包管的A加权声功率级;
(12)完全由电力驱动;
(13)具有契合原则ANSI/CTA-2063-A-2019《小型无人机系统序列号,2019》的独一序列号;
(14)具有间接长途标识:
(a)容许上传施行条例(EU)2019/947第14条要求的无人机操做员注册号以及注册系统供给的任何额绰号码;系统应施行一致性查抄,验证注册时提赐与UAS操做员的完全字符串的完全性;假设纷歧致,UAS应向UAS操做员发出错误动静;
(b)确保在整个飞翔期间实时从 UA 利用开放且笔录在案的传输协议间接按期播送,其体例能够由播送范畴内的现有挪动设备间接领受,至少有以下数据:
(i)无人机操做员注册号和成员国在注册过程中供给的验证码,除非(a)点中定义的一致性查抄未通过;
(ii)契合第(13)点的UA的独一序列号;
(iii)时间戳、UA的天文位置及其离空中或起飞点的高度;
(iv)从正北顺时针丈量的道路道路和UA的空中速度;
(v)长途引航员的天文位置或起飞点(假设不成用);和
(vi)无人机的告急形态指示;
(c)降低骚乱间接长途识别系统功用的才能;
(15)装备天文感知功用,供给:
(a)加载和更新数据的接口,此中包罗与无人机天文区域施加的无人机位置和高度相关的空域限造信息,照实施条例(EU)2019/947第15条所定义,确保加载或更新该数据的过程不会降低其完全性和有效性;
(b)当检测到可能违背空域限造时,向远控驾驶员发出警告; 和
(c)当UA的定位或导航系统无法确保天文感知功用一般运行时,向远控驾驶员供给UA形态信息以及警告警报;
(16)假设UA具有限造其进进某些空域区域或空间的功用,该功用的运行体例应与UA的飞翔掌握系统顺利交互,而不会对飞翔平安产生倒霉影响; 此外,当此功用阻遏 UA 进进那些空域区域或空间时,应向远控驾驶员供给明白的信息;
(17)当 UA 或其批示单位的电池电量不敷时,向远控驾驶员供给明白的警告,使远控驾驶员有足够的时间平安着陆 UA;
(18)装备:
(a)带有用于 UA 可控性目标的灯; 和
(b)至少有一个绿色闪光灯,用于夜间UA的夺目性,以使空中上的人可以将无人机与有人驾驶飞机区分隔来;
(19)投放市场时,造造商的阐明应供给:
(a) UA的特征包罗但不限于:
— UA的级别;
— UA 量量(带有参考构型的描述)和更大起飞量量(MTOM);
— 容许的有效载荷在量量、尺寸、与 UA 的接口和其他可能的限造方面的一般特征;
— 长途掌握 UA 的设备和软件;
— 将 UAS 操做员注册号上传到长途识别系统的法式;
— 用于间接长途识别系统发射的传输协议的参考;
— 声功率级;
— 描述在号令和掌握链路丧失的情状下UA的行为,以及恢复UA的号令和掌握链路的办法;
(b)清晰的操做阐明;
(c)将空域限造上传到天文感知功用的法式;
(d)维修阐明;
(e)毛病肃清法式;
(f)操做限造(包罗但不限于气象前提和日夜操做);和
(g)恰当描述与无人机操做相关的所有风险;
(20)包罗由 欧盟航空平安局EASA 根据施行条例 (EU) 2019/947 发布的信息通知,供给适用的限造和义务;
(21)假设装备了收集长途识别系统,则应:
(a)确保在整个飞翔期间,利用开放且有文件笔录的传输协议,以可通过收集领受的体例,从UA实时传输至少以下数据;
(i) 无人机操做员注册号和注册成员国在注册过程中供给的验证码,除非第14(a)点中定义的一致性查抄未通过;
(ii) 契合第(13)点的UA的独一序列号;
(iii) 时间戳、UA的天文位置及其高于空中或起飞点的高度;
(iv) 从正北顺时针丈量的航路道路和UA的空中速度;
(v) 长途引航员的天文位置或起飞点(假设不成用);和
(vi) 无人机的告急形态指示;
(b)降低骚乱间接长途识别系统功用的才能。
C3类无人机识别标签:
(1) MTOM(包罗有效载荷)小于25 kg,更大特征尺寸小于3 m;
(2) 在起飞点上方可到达的更大高度限造为120米,或装备一个系统,将空中上方或起飞点上方的高度限造为120米或远控驾驶员可抉择的值。假设该值是可抉择的,则应向远控驾驶员供给飞翔期间UA高于空中或起飞点高度的明白信息;
(3) 在所有预期操做前提下,包罗在一个或多个系统(如适用)发作毛病后,根据需要,由具有施行律例(EU)2019/947中定义的足够才能并遵照造造商指示的远控驾驶员平安掌握不变性、灵活性和批示掌握链路性能;
(4) 关于栓系UA,栓带的拉伸长度小于50 m,机械强度不小于:
— 关于重于空气的航空器,为更大量量下机场跑道重量的10倍;
— 关于轻于空气的航空器,更大静推力和飞翔中更大容许风速的气动力组合施加的力的4倍;
(5) 除非栓系,不然在批示和掌握链路丧失的情状下,UA有一种可靠和可揣测的办法来恢复批示和掌握链路,或者,假设发作毛病,以削减对空中或空中第三方影响的体例末行飞翔;
(6) 除非是固定翼UA,不然应在UA和/或其包拆上根据第14部门标注根据第13部门确定的包管A加权声功率级LWA;
(7) 完全由电力驱动;
(8) 具有契合原则ANSI/CTA-2063-A-2019《小型无人机系统序列号,2019》的独一序列号;
(9) 除非栓系,不然应具有间接长途标识:
(a)容许上传施行条例(EU)2019/947第14条要求的无人机操做员注册号以及注册系统供给的任何额绰号码;系统应施行一致性查抄,验证注册时提赐与UAS操做员的完全字符串的完全性;假设纷歧致,UAS应向UAS操做员发出错误动静;
(b)确保在整个飞翔期间实时从 UA 利用开放且笔录在案的传输协议间接按期播送,其体例能够由播送范畴内的现有挪动设备间接领受,至少有以下数据:
i. 无人机操做员注册号和成员国在注册过程中供给的验证码,除非(a)点中定义的一致性查抄未通过;
ii. 契合第(8)点的UA的独一序列号;
iii. 时间戳、UA的天文位置及其离空中或起飞点的高度;
iv. 从正北顺时针丈量的道路道路和UA的空中速度;
v. 长途引航员的天文位置或起飞点(假设不成用);和
vi. 无人机的告急形态指示;
(c)降低骚乱间接长途识别系统功用的才能;
(10) 装备天文感知功用,供给:
(a)加载和更新数据的接口,此中包罗与无人机天文区域施加的无人机位置和高度相关的空域限造信息,照实施条例(EU)2019/947第15条所定义,确保加载或更新该数据的过程不会降低其完全性和有效性;
(b)当检测到可能违背空域限造时,向远控驾驶员发出警告; 和
(c)当UA的定位或导航系统无法确保天文感知功用一般运行时,向远控驾驶员供给UA形态信息以及警告警报;
(11) 假设UA具有限造其进进某些空域区域或空间的功用,该功用的运行体例应与UA的飞翔掌握系统顺利交互,而不会对飞翔平安产生倒霉影响; 此外,当此功用阻遏 UA 进进那些空域区域或空间时,应向远控驾驶员供给明白的信息;
(12) 除非栓系,不然装备号令和掌握链路,避免未经受权拜候号令和掌握功用;
(13) 当 UA 或其批示单位的电池电量不敷时,向远控驾驶员供给明白的警告,使远控驾驶员有足够的时间平安着陆UA;
(14) 装备:
(a)带有用于 UA 可控性目标的灯; 和
(b)至少有一个绿色闪光灯,用于夜间UA的夺目性,以使空中上的人可以将无人机与有人驾驶飞机区分隔来;
(15) 投放市场时,造造商的阐明应供给:
(a) UA的特征包罗但不限于:
— UA的级别;
— UA 量量(带有参考构型的描述)和更大起飞量量(MTOM);
— 容许的有效载荷在量量、尺寸、与 UA 的接口和其他可能的限造方面的一般特征;
— 长途掌握 UA 的设备和软件;
— 将 UAS 操做员注册号上传到长途识别系统的法式;
— 用于间接长途识别系统发射的传输协议的参考;
— 声功率级;
— 描述在号令和掌握链路丧失的情状下UA的行为,以及恢复UA的号令和掌握链路的办法。
(b) 清晰的操做阐明;
(c) 将空域限造上传到天文感知功用的法式;
(d) 维修阐明;
(e) 毛病肃清法式;
(f) 操做限造(包罗但不限于气象前提和日夜操做);和
(g) 恰当描述与无人机操做相关的所有风险;
(16) 包罗由欧盟航空平安局 EASA 根据施行条例 (EU) 2019/947 发布的信息通知,供给适用的限造和义务;
(17)假设装备了收集长途识别系统,则应:
(a)确保在整个飞翔期间,利用开放且有文件笔录的传输协议,以可通过收集领受的体例,从UA实时传输至少以下数据;
i无人机操做员注册号和注册成员国在注册过程中供给的验证码,除非第9(a)点中定义的一致性查抄未通过;
ii 契合第(8)点的UA的独一序列号;
iii时间戳、UA的天文位置及其高于空中或起飞点的高度;
iv从正北顺时针丈量的航路道路和UA的空中速度;
v 长途引航员的天文位置或起飞点(假设不成用);和
vi无人机的告急形态指示;
(b)降低骚乱间接长途识别系统功用的才能。
C4类无人机识别标签:
C4类无人机应契合以下要求:
(1)MTOM小于25 kg,包罗有效载荷;
(2)在所有预期的操做前提下,包罗在一个或多个系统(如适用)发作毛病后,根据造造商的指示,由远控驾驶员平安掌握和把持;
(3)不克不及利用主动掌握形式,除了对轨迹没有间接影响的飞翔不变辅助和丧失链接辅助,前提是在丧失链接的情状下,飞翔掌握的预定固定位置可用;
(4)投放市场时,造造商的阐明应供给:
(a)UA的特征包罗但不限于:
— UA的品级
— UA量量(带有参考设置装备摆设的描述)和更大起飞量量(MTOM);
—就量量、尺寸、与UA的接口和其他可能的限造而言,容许有效载荷的一般特征;
—长途掌握UA的设备和软件;和
—以及在失往批示和掌握链路的情状下UA行为的描述;
(b) 清晰的操做阐明;
(c) 维修阐明;
(d) 毛病肃清法式;
(e) 操做限造(包罗但不限于气象前提和日夜操做);和
(f) 恰当描述与无人机操做相关的所有风险;
(5) 包罗欧盟航空平安局(EASA)发布的信息通知,根据2019/947年施行条例(欧盟)规定,供给适用的限造和义务。
标签要求Requirements of label
CE标签 (CE marking)
CE标记应明显、清晰且不成擦除地粘贴在产物或其附带的铭牌上。假设因为产物尺寸而无法做到或无法包管,则应将其贴在包拆上。
分类标识标签 (Class Identification Label, CIL)
UAS分类识别标签应粘贴在无人机及其包拆上,标签应清晰、易读、不成擦掉,且高度至少为5mm。制止在产物上放置可能招致第三方对分类识别标签的含义或形式产生稠浊的标识表记标帜、标记或铭文。
声功率标签 (Sound power label)
律例2019/945附件第 14 部门中规定的声功率级标记应在适用的情状下以可见、清晰和不成磨灭的体例贴在 UA 上,除非因为产物和包拆的尺寸而无法如许做或不克不及包管如许做。
其他要求
噪声测试
测试办法:律例2019/945附件Part 13规定了用于确定 UA 1、2 和 3 类的 A 计权声功率级的空气噪声丈量办法。Part 13规定了利用噪声排放原则EN ISO 3744:2010和填补了详尽的测试要求,用于丈量声源四周丈量外表上的声压级,并计算声源产生的声功率级。
噪音品级标记律例2019/945附件Part 14规定,声功率级的标记必需由以 dB 为单元的声功率的单个数字、符号 LWA 和摘用以下形式的象形图构成:
假设根据设备尺寸缩小标记,则必需遵守上图中给出的比例。 但是,假设可能,标记的垂曲尺寸应不小于 20 毫米(mm)。
8.1.3每类 UA 的更大声功率级(包罗过渡期)
其他无人机认证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以下测试:
平安测试
机械(振动和冲击)
情况测试
天气:温湿度(干热、湿热、热冲击)
收集平安测试
烟雾测试
防水防尘测试
电磁兼容EMC测试
无线电设备指令RED
附加测试
重视:
近来无人机的运用越来越广,社会的需求量也日益增加,欧盟新增了无人机UAS律例,对无人机的产物平安做了标准。
无人机CE认证目前可发证的通知布告机构仅有五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