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大妈逛街走后店员发现丢了169元耳钉,找大妈要说法大妈拒不认账
浙江,杭州。崔大妈前脚走出店门,店员后脚发现崔大妈动过的处所丢了一对耳饰,即刻判定是被崔大妈偷走了。等崔大妈再次来店里时,店员死死地挠住崔大妈不让其走并让她回还物品。崔大妈:血口喷人。
崔大妈现在已经六十多岁了,但仍然很喜好妆扮本身,也喜好逛各类饰品店。一天,崔大妈在歇息时间特意妆扮了一番后,拎着一个包包出门逛街了。
可当她来到一家饰品店预备看看时,店家先是盯着她认真审视了一会,然后走到崔大妈身边,责备崔大妈偷走她家一副耳钉,价值是169元。崔大妈一听不愿意了,量问道,你说我偷工具,我偷了你家什么工具?
店家见崔大妈不认可,便起头帮她回忆其时的情状,她说你偷了一副耳饰莫非不记得了吗?面临店家的量问,崔大妈也丝毫不怯懦,她怒怼到,小姑娘,无凭无据,你凭什么说是我偷的呢。
本来在十天前,崔大妈逛街的过程中曾来过那家饰品店,崔大妈进店后逛了一圈什么都没买就走了。等崔大妈走后,店家整理被崔大妈动过的耳饰的时候,才发现丧失了一对耳饰,于是立即查看了店内的监控。
店家发现,崔大妈走到耳钉架子四周,向前伸出了左手,从架子上拿下了一对耳钉看了看,然后转过甚环视了一下四面后,将左手放回了本来饰品的位置,并把其他饰品往松懈的位置拨动了一下。
那个过程中,崔大妈左手的大拇指朝手心,似乎在压着什么工具。随后,崔大妈敏捷转过身,那时两只手正好被一个柜台盖住,但是也能看出左手和右手里的包有一个交互动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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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且,店家表达之前饰品架子上的工具都是满的,而崔大妈走后却丧失了一件物品,因而,店家认为必定是崔大妈偷走了店里丧失的耳饰,于是报了案。
面临店家的量疑,崔大妈勇敢否决了,她表达本身固然动过丧失耳饰的位置,但是她看完后就放回往了,并没有拿走,并且监控只能看到可能动做,并没有拍下她拿走耳饰的清晰画面,店家凭什么认定是她拿走了。
一、假设崔大妈实的偷走了169元的耳饰,那么她的行为该若何定性,又该若何惩罚呢?
假设崔大妈未经店家附和,擅自拿走店里的饰品,此行为属偷盗。但是能否构成偷盗功,还需要根据偷盗的金额和偷盗的次数定功。
偷盗功,是指以不法占有为目标,奥秘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屡次窃取的行为。值得重视的是,那里所说的数额较大指单次偷盗数额为1000元以上,而数次偷盗指有三次以上偷盗行为。
详细到本领件中,店家丧失的饰品价值为169元,也没有证据能证明对方有屡次偷盗行为,因而,本领件中盗窃饰品的行为不克不及构成偷盗功。
固然不克不及根据刑法惩罚,但是已经违背了治安治理惩罚法。
《治安治理惩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偷盗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能够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能够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假设崔大妈没有偷走耳饰,而店家无凭无据诬蔑崔大妈,她的行为又该若何定性和惩罚呢?
1、固然崔大妈分开后,店家发现丧失了工具,并且丧失工具的位置也刚巧被崔大妈动过,但是并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崔大妈确实拿走了那件工具。
随后,店家凭仗着本身的揣测就认定崔大妈是小偷,偷走了店里的工具,那么那种行为属于无中生有,伪造立功事实,已构成诬蔑别人。
《治安治理惩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伪造事实诬告谗谄别人,诡计使别人遭到刑事追查或者遭到治安治理惩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能够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好在并没有给崔大妈形成严峻后果,店家可能面对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2、崔大妈因为和店家的纠纷,招致本身三天没有往上班,崔大妈要求店家补偿误工费,那么崔大妈的恳求能否得到撑持呢?
误工费是指补偿义务人应当向补偿权力人付出的受害人从遭受损害到完全治愈那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处置一般工做而现实削减的收进。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进情况确定。
《民法公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损害公民身体形成损害的,应当补偿因误工削减的收进。
假设店家诬蔑责备崔大妈偷拿工具,从而给崔大妈形成损害,招致崔大妈三天没往上班,从而缺失了600元钱。那笔费用能够定性为误工费,店家理应补偿给崔大妈。
三、从法令的角度阐发,任何工作都讲究人证和物证,假设没有本色性证据,则不克不及随意定功。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店家认为崔大妈偷了店里的饰品,但是只供给了一个影像,而影像内容太模糊,只能看到崔大妈的可能动做,其实不能确定就是崔大妈拿走了丧失的饰品,因而不克不及做为证据。
既然店家没有证据佐证本身的说法,那么就不克不及认定崔大妈偷了店里工具。
最初,因为没有切当证据证明崔大妈偷走了耳饰,民警对崔大妈没有做出认定和惩罚。
关于此事,您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