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贵”转死后,侵权责任的承担若何认定?
“一路因为企业转型前后权力义务改变而招致的纠纷案。”
促进企业转型晋级是当前鞭策经济社会开展的重要路子,意义严重。值得重视的是,在企业改变组织形式的过程中,因转型前后权力义务的改变招致纠纷的情状仍时有发作,必然水平上影响了转型晋级的效果。
近日,北京常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路因为企业转型前后权力义务改变而招致纠纷的案件,基于在先个别工商户与后成立企业具有权力义务上的承袭关系,认定后成立的企业应当为在先个别工商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一路来看看案件详情吧~
案情简介
飞科公司向一审法院告状称:其享有第4193798号“FLYCO飞科”文字商标公用权,商瑞华贵超市销售标有“FLYCO飞科FS711”字样的电动剃须刀等产物,该行为损害我公司商标公用权。商瑞华贵超市变动了组织形式,转型为商瑞华贵公司,故商瑞华贵公司做为商瑞华贵超市的承袭人应依法承担补偿缺失等法令责任。
涉案商标-第4193798号“FLYCO飞科”商标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商瑞华贵超市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商瑞华贵公司做为商瑞华贵超市的承袭主体,应当承担响应的法令责任。商瑞华贵公司不平一审讯决,向北京常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常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商瑞华贵公司与商瑞华贵超市之间属于何种关系,商瑞华贵公司能否应当对商瑞华贵超市的被控侵权行为承担法令责任。
本案中,商瑞华贵公司系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个别工商户改变为企业组织形式注销规程》的相关规定,由商瑞华贵超市改变企业组织形式而来,商瑞华贵公司能否应当对商瑞华贵超市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应当以转型的性量为根底,连系上述规定的详细内容、转型前后权力义务的改变停止综合揣度。
北京常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商瑞华贵公司与商瑞华贵超市具有权力义务上的承袭关系,应当对商瑞华贵超市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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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凡是情状下,企业末行运营活动退出市场,需要履历决议闭幕、清理分配和登记注销三个次要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注销治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主体因闭幕、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末行的,应当依法向注销机关申请登记注销。经注销机存眷销注销,市场主体末行。”根据该条规定,企业做为市场主体末行的,登记注销是必经法式。本案中,商瑞华贵超市在转型过程中,并未打点登记注销,欠缺主体资格末行的法式及形式要件。因而,商瑞华贵公司将涉案企业转型行为定性为原个别工商户的登记和新公司的成立,欠缺事实与法令根据。
第二,同一社会信誉代码在全国范畴内具有独一性,是识别差别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重要标识,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同一社会信誉代码,一个同一社会信誉代码也只能付与一个主体。本案中,商瑞华贵超市与商瑞华贵公司的同一社会信誉代码不异,进一步阐了然二者之间的承袭关系。商瑞华贵公司主张差别主体能够利用统一个同一社会信誉代码,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且明显与同一社会信誉代码的内涵和功用相悖。
第三,从权力义务相一致的角度来看,《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个别工商户改变为企业组织形式注销规程》第六条、第八条规定了转型后的企业能够陆续享有原个别工商户的答应运营项目、企业字号权等天分或权益。庭审中,商瑞华贵公司亦承认其能够利用商瑞华贵超市的运营地址、运营范畴等既有资本。根据商瑞华贵公司的陈说定见,其一方面主张能够利用商瑞华贵超市遗留的上述运营资本,另一方面又主张商瑞华贵公司与商瑞华贵超市属于差别主体、不该承担商瑞华贵超市运营期间产生的所有责任,显然其主张的权力和义务明显不合错误等。
第四,从转型前后对债权人利益庇护的不变性来看,认定承袭关系其实不会削弱对债权人利益的庇护。固然商瑞华贵超市系个别工商户,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商瑞华贵公司系有限公司,只能承担有限责任,但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个别工商户改变为企业组织形式注销规程》第十五条的规定,商瑞华贵超市的运营者汪某某已经通知布告表达承担之前的债权债务。因而,认定商瑞华贵公司与商瑞华贵超市之间存在承袭关系,其实不会招致商瑞华贵超市债权人利益的减损。基于商瑞华贵公司与商瑞华贵超市之间的承袭关系,商瑞华贵公司应当对商瑞华贵超市的债务承担责任,固然汪某某通知布告表达对商瑞华贵超市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其实不能因而免去商瑞华贵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据此,商瑞华贵公司主张汪某某为商瑞华贵超市的独一债务承担主体,欠缺法令根据。
综上,北京常识产权法院认定商瑞华贵公司与商瑞华贵超市之间具有权力义务上的承袭关系,应当对商瑞华贵超市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一审讯决认定商瑞华贵超市的被控侵权行为构成对飞科公司涉案商标公用权的进犯、商瑞华贵公司基于承袭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认定结论准确。据此,北京常识产权法院驳回商瑞华贵公司的上诉,庇护了原判。
法官提醒
个别工商户和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是两类性量差别的民事主体,前者由运营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则由股东仅在其出资范畴内承担有限责任。“个转企”后,凡是情状下其实不能要求企业承担原先个别工商户的权力和义务。在我国现行的民法典、公司法及其司法阐明中,亦未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承担先前个别工商户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 :“个别工商户的债务,小我运营的,以小我财富承担;家庭运营的,以家庭财富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富承担。” “个转企”事实上应当是两个过程。蕴含着两个法式,一个是个别工商户的登记,另一个则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而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商瑞华贵超市在转型过程中,并未打点登记注销,欠缺主体资格末行的法式及形式要件,且二者同一社会信誉代码不异,进一步阐了然二者身份的一致性。基于权力义务相适应的原则,并考虑到转型前后债权人利益庇护的不变性,应当认定商瑞华贵公司与商瑞华贵超市之间具有承袭关系,商瑞华贵公司应当对商瑞华贵超市的债务承担责任。固然汪某某通知布告表达对商瑞华贵超市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其实不能因而免去商瑞华贵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关于此类案件,必需厘清“个与企”之间的法令关系,才气明白认定后成立的企业能否应当对在先的个别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法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