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为何推行火耗回公和养廉银轨制?最末效果若何?引发如何讨论
撰文|曾凌虚
电视剧《雍正王朝》用了大量画面临雍正关于耗羡回公和养廉银停止演绎,从良多角度复原了汗青面目。
雍正元年,刚刚即位的新皇帝雍正好像魔术师一般接连向帝国推出多重变革,大部门是围绕清朝治理所开展的内容。在元旦给父母官员下发文告时,雍正初次提出赋税火耗问题“竭小民衣食之资,供讼事奴隶之用。”而且在文告中说,早在康熙期间就有人提出加收火耗填补亏空,未获通过。
雍正读书画像
所谓“火耗”起于明代万历年间,原指碎银熔化重铸为银锭时的折耗。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钱粮一律征银上交国库,把苍生交的碎银熔化重铸为上交的银锭就有了火耗。纳税时加征的“火耗”大于现实“火耗”,差额就回官员了。清初的官员沿用了那种做法。并且,“火耗”不竭加重:一般州县的火耗,每两达二三钱,以至四五钱。偏远的州县钱粮少,火耗数倍于正赋。固然顺治、康熙年间也发过禁令,但其实不起感化,以后也就默认了。
无疑雍正的文告引起了一些大臣的敏捷回应。那年的蒲月,湖广总督杨宗仁再次提出他奏称:处所上的公务开销,都是父母官勒派苍生赐与,不如令州县官在原有耗美银内节约出二成,交到布政管库房,“以充一切公务之费,此外丝毫不准派捐。”耗羡原来是父母官私征私用,如康熙所说是父母官的私事,杨宗仁要他们拿出一小部门回省里,做为公用,现实上是提出了具有耗羡回公意义的定见。雍正见到他的奏折,立即加以撑持,说他“所言满是,一无瑕疵,勉之”。鼓舞他好好实行。
展开全文
雍正朝奏折
同年,山西巡抚诺岷因该省耗羡问题比力严峻,要求将山西各州县全年所得的耗羡银,统统上交布政管库,一部门用做抵补无下落的亏空,一部门给各官做养廉银。那是全面实行火耗回公的办法,雍正兴奋地批准他在山西实行。
因而“火耗回公”与“养廉银”成了雍正动手鞭策的两大政务。据史料记载,清朝期间的养廉银资是从“耗羡"中来的。其时,但凡州、县官,次要靠征收赋税时停止盘剥。赋税就是田赋,最后征收实物,后来改成“折色”,即征收银子。无论征收实物或银子,都有一种“耗羡"陋规,所谓“耗羡”即指在征收银粮时,以填补损耗为由在正额之外加征的部门。假使是银子,就是指将碎银熔成银锭时所受的损耗。
相关史料
一般情状下,征收的银两中,每两加征四至五钱做为火耗;粮一石加征二升到一斗几升,整个州、县总量是一笔可看的数字,现实上那笔耗羡其实不回公,完全进了州、县官的私囊,成为公开的、按例的益处。由此可知,那所谓的“耗羡”现实上是父母官借耗损之名,而征收的一种在各类杂派中苛重的一项的附加税罢了。
最雍正帝曾亲身询问过原云贵总督鄂尔泰的家庭生活费用,鄂尔泰答复道“每月以五百金计之,一年六令媛,尽敷费用”。那就是说,做为处所行政更高长官的家庭开收至少每年要六千两银子摆布,即为其原俸的33.3倍,据此比例推算,巡抚每年的家庭现实开收为5162两,布政使与巡抚同级。按察使为4329两,道员为3497两,知府与道员同,知县为1499两,等等。现实上处所各级官员的俸薪所得与家庭的现实收入间隔很大,中心各级仕宦相差之数亦不亚于父母官,那种低俸造对清朝的吏治起毁坏感化。
相关史料
推行养廉银的同时,雍正也推行了“耗羡回公”轨制。他谕令各省把本来被大小官员贪污的耗羡银两全数提解回公,上交藩库, 并从中拿出一”部门做为养廉之资。那部门银子并不是是随意发放的,而是根据官员的官职凹凸、政务之繁简、处所之冲僻以及耗羡之几来决定。那种做法可谓是“厚俸以养廉”,而不是以往的“俭以养廉”了。官员们领取了养廉银,不准再有乱收胡收之举,不然就要遭到严惩。
清朝银票
实行“厚俸以养廉”造的成果,化私费为公款,将本来的对苍生的侵夺银两酿成了轨制化的合法收进,各类陋规大受压制,公众承担大为减轻。雍正那种做法被史学家们大为赞扬。清朝推行耗羡回公和养廉银轨制,至少对雍乾二朝发作了三方面的积极感化: 一是吏治稍得廓清;二是理足国帑;三是苍生减轻了承担。耗美回公后,它的用处,雍正规定是三大项,一是给官员的养廉银,二是填补处所亏空,三是留做处所公用。用以清补亏欠,次要是雍正初年的事。如元年,山西实收耗羡银四十三万两,用做抵偿亏空。
耗羡回公和养康银轨制是对顺治、康熙二帝确立的祖宗成法的严重变革,对一贯滥征耗羡和无节造地收受规礼银仕宦的亲身利益是很大的触动。
雍正明示各大臣必需“虚公执政,确议具奏”。并发谕旨,表白他对养廉银轨制的观点:“今尔等所议高成龄提解火耗一事亦属心平气和,但所见浅小,与朕意未合。州县火耗,原非应有之项,因通省公费及各官养廉有不能不取给于此者,然非能够公言也。朕非不肯全国州县丝毫不取于民,而其势有所必不克不及行。且历来火耗皆在州县,而加派横征,侵蚀国帑,亏空之数不下余百万。
雍正书法
原其所由,州县征收火耗,分送上司,各上司日用之资皆取给于州县,以致耗羡之外,种种馈送,名色繁多,故州县有所遁词而肆其贪婪,上司有所瞻徇而不愿参奏,此畴前之积弊,所以当剔除那者也。”雍正帝按照“奖廉惩贪”的原则,主张原给养廉银两,特殊是对那些居官清廉, 勤于政事的处所大官更予从优厚给, 以资鼓舞,山西巡抚诺岷,因力主耗羡回公比力完全地提出养廉银轨制的定见,其养廉银额高达每年三万一千七百两,为其原俸的204.5倍。
一般说来,雍正年间总督的养廉银为每年二万两摆布,巡抚为一万五千两摆布,布政使为一万两摆布,按察使为八千两摆布,道府为五千两摆布,州县为一二千两。除各衙门正印官外,所有佐贰官也都有养廉银。雍正七年,署福建总督史贻曲等奏请,“闽省内地佐贰杂职微员共计三百一员,每员每年议给银二十两”,固然微薄,但事实从无到有。自父母官推行养廉银轨制后,京官的薄俸问题亦显得凸起。雍正六年(1728年) 二月,送上谕:“朕因国度政事,资借大臣之力,而使之分心家计,朕心不忍。五部大臣内,除差往外省署事之人外,俸银、俸米著加倍给与。”但双俸仍称心不了京官的恳求。尔后那个问题连绵不休,到了乾隆期间,那些问题的严峻性愈加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