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10余年讨要170万加班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在职场中,加班是常态,但加班费的问题却是一个持久存在的难题。有员工因加班10余年讨要170万加班费,引起了普遍存眷。那么,加班10余年讨要170万加班费能否有法令根据呢?
起首,我们需要领会《劳动法》中关于加班费的相关规定。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员工在用人单元规定的工做时间以外工做的,用人单元应当付出加班费。加班费的付出尺度不得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而关于加班时间的计算,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用人单元应当根据国度规定或者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尺度计算加班时间。
那么,加班10余年讨要170万加班费能否契合上述规定呢?按照报导,该员工在10年时间内均匀每天加班3小时,以至有时加班到凌晨。而其用人单元却只付出了一般工资,没有付出任何加班费。按照《劳动法》中的规定,该员工完全有官僚求用人单元付出加班费,且付出尺度不得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然而,该员工能否可以胜利讨要170万加班费也需要考虑其他因素。例如,该员工能否有加班记录证明本身的加班时间及加班内容,能否与用人单元协商过加班费的付出尺度等。若是没有充实的证据撑持,讨要加班费的胜利率也会降低。
综上所述,加班10余年讨要170万加班费确实有法令根据,但能否可以胜利讨要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关于员工来说,应当留意保留好加班记录等证据;关于用人单元来说,应当严酷遵守《劳动法》中的规定,合理付出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