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千骨》手游“换皮”抄袭赔偿3000万元,江苏发布2019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交汇点讯 4月20日,在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2019年江苏省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发布,其中,互联网环境下出现的新型侵权案件成为关注焦点,《花千骨》手机游戏“换皮”抄袭被判赔偿3000万元,图片网站侵权违法获刑三年罚金130万等案例,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做出了有益探索。
网游“换皮”抄袭被罚3000万
“十大典型案件中,部分案件是互联网环境下出现的新型侵权案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发布现场,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赵旗说。
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产业发展迅猛,至2017年,我国游戏用户规模已近6亿人,游戏行业销售收入已达2000亿元。网络游戏作品的知识产权价值越来越高,侵权者的侵权手段也越来越隐蔽。
不久前,手机游戏《花千骨》便因实施了对手机游戏《太极熊猫》的“换皮”抄袭,被判侵权赔偿3000万元。
所谓“换皮”抄袭,一般是指在后游戏使用与在先游戏不同的角色图片形象、音乐等元素,而在玩法规则、数值策划、技能体系、操作界面等方面完全与在先游戏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行为。侵权者通过“换皮”抄袭,可以大量减少游戏的开发投入,缩短游戏开发周期。
据了解,手机游戏《太极熊猫》由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蜗牛公司)开发,最早版本于2014年10月31日上线;手机游戏《花千骨》由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象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开发,最早版本于2015年6月19日上线。随后蜗牛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花千骨》手游“换皮”抄袭了《太极熊猫》手游,要求天象公司、爱奇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花千骨》手游在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及其选择、安排、组合上整体利用了《太极熊猫》手游的基本表达,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美术、音乐、动画、文字等一定内容的再创作,侵害了蜗牛公司享有的改编权,判决天象公司、爱奇艺公司在全国性报刊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蜗牛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相关专家分析称,以往将网络游戏的不同要素按照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等进行分类保护的方式,往往会纵容侵权者对热门游戏进行“换皮”抄袭,使之逃避法律的规制。该案在我国首次明确了网络游戏中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使用“换皮”抄袭手段被认定为著作权侵权,对网络游戏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将对游戏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产生深远影响,对推动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网络图片侵权违法获刑三年罚金130万元
由于影响面广、后果严重,但维权难度大等特点,网络环境下图片著作权保护一直是一类较为特殊复杂的案件。2019年,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将规范图片市场版权保护运营秩序首次纳入国家“剑网行动”。
此次十大典型案件中的“雷某、谢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便是一桩侵犯图片著作权案。
据了解,2015年以来,雷某投资建设7kk图片网站,并安排谢某某负责该网站的管理与图片编辑。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二人擅自将从其他网站上下载的图片在7kk图片网站上非法复制发行,牟利240万余元。
经勘查,7kk图片网站非法复制发行图片累计290万余张。最终,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专家分析称,当前,技术发展变化给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带来新的难度,这都要求执法者不仅要具备相当的敏感性,且更应当积极提高执法手段和执法技能,该案的成功办理对打击网络图片侵权违法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赵旗介绍,为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江苏省知识产权和商标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连续14年向全社会发布“江苏省知识产权年度十大典型案件”。本次入选的十大典型案件从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版权、公安、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和南京海关等部门处理的案件中遴选而出,涉及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版权、著作权等领域,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兼备。
附:2019 年江苏省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其他案件)
“小米生活”对“小米”侵权,赔偿5000万元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小米通讯公司)先后成立于2010年3月、2010年8月。2010年4月,小米科技公司申请注册“小米”商标。
被告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简称中山奔腾公司)曾于2011年11月申请注册“小米生活”商标,2015年获得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主要包括电炊具、燃气炉、热水器、电压力锅等。2018年,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系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为由,裁定宣告无效。
原告认为,被告明知涉案“小米”商标驰名在先而恶意注册并使用“小米生活”商标,2016年起,被告在其商品、经营场所、网站、域名、微信公众号等处突出使用“小米生活”,并全面摹仿原告“小米”商标、宣传语、品牌配色、粉丝昵称等,刻意制造与原告的虚假关联关系,属于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并在苏宁、京东、淘宝等主流电商平台销售被控侵权商品,销售额高达6118万余元,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认定“小米”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提出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等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故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按照被告侵权获利数额的二倍计算,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合理开支414198元。
销售巨额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被判刑罚款
被告人邓某某明知购入、经销的速溶咖啡为假冒“星巴克”、“STARBUCKS VIA”等注册商标的商品情况下,仍伙同他人以人民币180余元/件的价格销售给被告单位双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简称双善食品公司),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83万余元。
双善食品公司的陈某某、甄某某等人,从邓某某处购入假冒“星巴克”、“STARBUCKS VIA”等注册商标的速溶咖啡后,通过上门推销、物流发货等方式,先后销售给无锡市郎诗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福大昌商贸易有限公司以及浙江、广东、西藏、新疆等共18个省份的50余名商户,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24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邓某某等人租赁的仓库内查获假冒星巴克VIA咖啡6480件,在双善食品公司租赁的仓库内查获假冒星巴克VIA咖啡2040件,一举摧毁制假售假窝点。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单位双善食品公司罚金人民币320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等5人五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3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金。
仿造一台“徐工”挖掘机,当事人被判刑罚款
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苏山派出所与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执法过程中,查获一台带有徐工集团XCMG标识的XE240D型号挖掘机。经徐工集团鉴定,该挖掘机为假冒徐工集团商标的产品。
经侦查,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和贾某某分别出资35万元,以共计70万元的价格拍卖得徐州华东机械有限公司森田废旧物资一批,内有挖掘机动臂、铲斗等挖掘机零配件。宋某某租赁许某某的徐州市骏科机械有限公司厂房用于放置物资,二人发现仓库内的物资可以组装一台徐工20吨挖掘机。宋某某利用其平时修理挖掘机20年的工作经验,贾某某利用其在徐工集团挖掘机公司学习的技术和偷拍的徐工挖掘机图纸62张,两人共同仿造徐工集团XE240D型号挖掘机一台。该挖掘机制造成本约为25-30万元,二人试图以40余万元的价格向他人销售。直至该挖掘机被查获前,该挖掘机尚处于待售状态。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3万元人民币;判处贾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罚金23万元人民币。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标识予以没收。
一企业擅自使用“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被罚3万元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苏州工业园区怡阳大闸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阳公司)在销售非阳澄湖大闸蟹时,擅自使用“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专用标识。
经查,怡阳公司是“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授权使用单位,但自2018年5月起,怡阳公司从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消泾大闸蟹交易市场购进大闸蟹,在未对所购进大闸蟹作产地区分和未加施“阳澄湖大闸蟹”专用标识的情况下,在京东、天猫网络平台开设网店,以“阳澄湖大闸蟹”的名义对外销售。现查明,怡阳公司所购进的大闸蟹包括非产自阳澄湖地区的大闸蟹,不属于“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苏州工业园区怡阳大闸蟹有限公司处以罚款30000元。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保护委员会取消了苏州工业园区怡阳大闸蟹有限公司“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授权,同时取消了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会员资格。
一医药公司销售假冒专利商品被罚10万元
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某卫生院使用的标称江苏省华星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外包装标签标注的“专利号:ZL201020642090.1”已失效。
经查,华星公司获得专利的产品为“麻醉导管”,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载明,该专利法律状态为“专利权终止”,终止原因为“未在期限内缴纳或缴足年费”,终止日期为“2014年12月6日”。该“麻醉导管”是“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的一个“组件”。专利权终止后,华星公司继续在生产销售的“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包装上标注“专利号:ZL201020642090.1”。
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华星公司在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并对外销售的行为,构成了假冒专利行为,对江苏省华星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办案机关予以公告,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保鲜湿面制造技术”专利侵权案尘埃落定
北京金田麦国际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金田麦公司)向镇江市知识产权局投诉,反映江苏新顺福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新顺福公司)侵犯其专利号ZL99105420.2“保鲜湿面制造技术”的发明专利。
金田麦公司以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作为请求行政处理的依据,该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如下技术特征:“一种保鲜湿面生产方法按以下工序进行:(1)将面粉、淀粉、全蛋粉和谷朊粉计量、充分混合后过筛,加入真空和面机;将食盐、食用碱、品质改良剂与水按比例混合;……”
镇江市知识产权局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根据金田麦公司的申请到新顺福公司处调查取证,认为:被控侵权方法实际控制温度34.6℃、湿度54%,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描述的温度25℃、湿度85%不同。被控侵权方法中“面粉”和“抗粘剂”这两项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方案不同,被控侵权方法选用的是“70%的进口面粉和30%的国产面粉的混合小麦粉”和“植物大豆油”,与权利要求1要求的“国产面粉”和“食用液体石蜡”不同,且这两个原料正是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所克服的原料。故被控侵权方法总体不能覆盖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据此,该局认定被请求人侵权行为不成立,驳回请求人的处理请求。
金田麦公司不服该处理决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金田麦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公司侵犯“阿迪达斯”“耐克”商标被查,涉案6600美元
南通欣颐家纺有限公司(简称欣颐公司)接到ALBASSAM投资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来的订单,要求定制含有阿迪达斯、耐克等字母图形图案的床上用品三件套共计1200套,共10种颜色,离岸净价为5.5美元/套,总订单金额为6600美元。
欣颐公司接到订单后,未对订购方是否得到阿迪达斯、耐克等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尽到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在对方未提供授权许可,自身也未得到商标权利人的授权的情况下组织画图工人制作了含有阿迪达斯、耐克等图案的工艺单,由缝纫工人加工成被子及枕套成品。
执法人员在对欣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欣颐公司一楼成品仓库中有十四个品种规格的被子,印有阿迪达斯、耐克等字母图形,共计1262条;在二楼加工车间发现已裁剪制作好的印有阿迪达斯、耐克等配套图案的枕套共计1470只。欣颐公司未能提供在加工的床上用品三件套上合法使用阿迪达斯、耐克等字母图形商标的授权委托书。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亭分局根据规定,责令欣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0000元。
一批侵权“Supreme”商标的箱包被查获
义乌市嘉福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化纤腰包和塑料行李箱等货物一批,申报为无品牌。经南京海关隶属连云港海关现场查验,该批货物使用了“Supreme”标识,涉嫌侵犯权利人章节四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Supreme”著作权。
连云港海关对涉嫌侵权的化纤腰包和塑料行李箱实施扣留。经现场清点,实际扣留塑料行李箱20个,化纤腰包3102个,涉案货物价值约34093元。
经调查,“Supreme”标识为章节四公司美术作品,由白色字母Supreme和背景红色方块构成,章节四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在国家版权局自愿登记,权利保护期终止日为2043年12月31日。2018年“Supreme”标识经海关总署核准准予备案,保护有效期为2018年7月26日至2028年7月26日。章节四公司为宣传该美术作品做了大量的宣传,同时授权70多家企业使用该作品。
义乌某公司出口的红色腰包和红色塑料行李箱上使用“Supreme”标识,在字母组成、字母颜色、排序、背景颜色等构图、色彩、字母与图形的结合表达方面均与权利人章节四公司备案的“Supreme”标识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且事先未经著作权人章节四公司许可,连云港海关据此认定该批货物使用了侵权作品作为标识,依法没收该批侵权货物并处罚款。
交汇点记者 蔡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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