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就不是犯罪吗?因为某人的无心的行为,碰巧造成了严重后果,责任如何判定?痴汉是什么意思?
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就不是犯罪吗?因为某人的无心的行为,碰巧造成了严重后果,责任如何判定?
法律中对受害人责任不是完全不评价的。比如在《侵权责任法》中对一般的动物侵权采取相对无过错责任,即当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侵权方是可以免责的。当然,也有完全不评价的情况,比如动物侵权中侵权方违法饲养宠物或饲养违禁宠物时是采取绝对无过错责任的,也就是说无论受害人有没有故意过失都不免责。
侵权责任是在民法领域内的处理,虽然性犯罪属于刑法领域但法理是想通的,在刑法领域几乎看不到什么免责事由,但还是有的,而且就在性犯罪中。最高院有过批复和司法解释,一是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二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背景介绍完毕回到题主的这个问题。显然,法律在一定情况下是会考虑被害人责任而对行为人的责任加以减轻甚至免除的,但是,题主搞错了一个很重要的区分,
动机不等于主观要件
。如背景介绍中所提及的情况,被害人故意是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责任排除,幼女问题是对行为人主观认识和客观行为的责任排除,这也符合主流刑法理论的三阶层犯罪构成说。那么题主的观点为什么会被那么多人反对,举出那么多反例?因为
穿着暴露只是引起犯罪意图,影响的只是一个犯罪动机
,行为人的动机是被害人完全无法控制和预测的。今天我穿吊带衫你说太暴露,改天我穿短袖短裙你还说太暴露,那我加长裙子再穿双丝袜,结果遇到一个丝袜痴汉,尼玛我干脆女扮男装,不巧遇到个基佬。你说这怎么办?每个人对性犯罪的动机尺度是不同的,你不能去苛责受害人对一个她无法预测的条件去负责,因为她真的不知道怎么穿才不会引起犯罪动机,即使她知道,也没有义务去配合行为人不引起犯意,
因为作为一个遵守社会游戏规则的公民本身就不应当产生性犯罪的意图,人不是动物,要受自己社会属性的支配,不可能一有性欲就马上找个人上吧。真要那样的话根本就不是人,只是碰巧长的和人一样罢了!
痴汉是什么意思?
痴汉的意思有两种,如下1.谓真挚的人。梁启超《明季第一重要人物袁崇焕》:“程氏 又评 袁督师 之为人曰,举世皆巧人,而 袁公 一大痴汉也。”
2.亦作“痴汉”。愚蠢之人;笨蛋。《北史·裴谒之传》:“文宣 末年昏纵,朝臣罕有言者。謁之 上书正諫,言甚切直,文宣 将杀之,白刃临颈,謁之 辞色不变。帝曰:‘痴汉,何敢如此!’”宋 陆游《共语》诗:“黄金已作飞烟去,痴汉终身守药罏。”《水浒传》第五回:“智深 大笑道:‘太公,你也是个痴汉,既然不两相情愿,如何招赘做个女婿?’”
痴汉犯罪痴汉,在中国的本意是痴心,痴情的男人。而在日本,是负面的意思,意指在公众场合用身体部位去搔扰她人,色情狂。
东京,这个全世界人口密集最多的城市,也是全球电车最发达的城市,每天的上下班高峰期,电车的频繁开动,仍是疏散不了人群的挤迫。造就了痴汉的产生。 好听的名字,却是不相符的举动。在挤迫的人群中,他们活动于异于常人的心态世界里。由于事件的猖狂和人数的增多,国铁和私铁逐在电车行驶的高峰期,采取每列车头尾两个车箱为女性专用车箱。
在日本也有痴女的行为。 “痴汉”是个在日本曝光率极高的词,意为在公共场合进行性骚扰的无聊男子,有人把这个词翻译成“魔手怪大叔”。
“痴汉”的报道也屡见报端。
东京曾抓住过一个痴汉,他把镜子放在电车地板上,利用折射原理偷看女生裙底。或许,玩的就是心跳。更让人吃惊的是,这个“怪大叔”不但是早稻田大学教授、世界著名经济学家,还是日本下一届内阁部长的候选人。不过更多的“痴汉”没有这样高深的背景,多半是些猥琐之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