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将如何处罚?相奸游戏2下载
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将如何处罚?
古代中国对婚姻道德非常看重,因此在婚后与他人通奸的男女都会受到刑罚。在现代,男女婚内出轨仅仅是受制于道德范围内的谴责。然而在遥远的古代,通奸是要付出惨痛的代价的。据太史公司马迁的《史记》记载,秦、汉两朝对于通奸的惩罚最为严厉,几乎达到了“犯奸必杀”的地步。
“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尚书》)说的就是通奸的人要受到宫刑。如果是男性与他人通奸,则被阉割;如果是女性与他人通奸,也要受到幽闭之刑。也就是用棒槌敲击女性的腹部,使其子宫脱落,不能生育,谓之幽闭。
秦朝时期,惩治通奸的手段最为严苛,不知道是不是因为秦始皇的母亲与他人通奸的缘故。秦始皇嬴政的母亲赵姬本来是吕不韦的姬妾,后被吕不韦献给秦始皇的父亲庄襄王嬴子楚,并生下了嬴政。可是庄襄王去世后,赵姬与宫里的假太监嫪毐私通,另外还生了两个孩子。
秦始皇嬴政得知后极为暴怒,不仅摔死了赵姬与嫪毐生的孩子,还将嫪毐车裂处死(五马分尸)。所以在秦朝的法律中规定,民间人士可以直接捕杀“私通”的男女,不用报官,并且无罪。
秦汉以后,对于通奸行为的惩罚虽然不如秦汉那么狠毒了,但依然非常具有威慑力,有流放、有杖责、有监禁,甚至允许民间动用私刑。而民间用来惩罚通奸的私刑也是千奇百怪,有用藤条抽打下体的,还有浸猪笼沉江的,还有骑木驴的……
清朝灭亡后,即便是到了民国时期,依然在以法律的形式来惩治通奸行为。比如民国时期的《刑法》称:“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奸夫),亦同。”由此可见,从古代一直到近代,官方和民间对于通奸行为都是零容忍的。
自古以来,“私通”都是一种为人深恶痛绝、万恶不赦的罪行,不仅官府会对此进行惩处,就连民间也多有私刑。而由于古代男女地位相差甚大,因而在通奸罪中,男人与女人的法律地位也有高下之分,通常女子下场较惨。至于古代的“妇刑”,那更是变态和残忍至极。
关于“私通”,古代的法律规定
古代关于“私通”之罪的刑罚出现及早,早在秦朝时期便已经有了相关法律。不过,除了少数朝代之外,大部分朝代对于“私通”之罪,是认可民间使用私刑的。
斩刑
1、秦朝:《史记·秦始皇本纪》中便有“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的记载,也就是说一旦发现“私通”之事,甚至可以不用告官,任用私法将其处死也不用承担罪责。
2、汉朝:汉承秦制,关于“私通”之罪,汉朝也是“犯奸必杀”。汉文帝时,基于“安民”“惠民”的原则,对法家“重刑轻罪”的主张开始进行改革,因而从汉文帝开始,除了斩刑之外,又增添了“宫刑”,至少是可以保命了。
宋江杀死阎婆惜便属于私刑
3、唐宋:《唐律疏议》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徒刑”,只是各自关押一年半,有夫之妇则关押两年。
4、元朝:元朝时期开始又重新允许任用私刑,丈夫不仅可以捉奸,而且可以当场杀死“奸夫淫妇”。《元史·刑法志》中则有“诸和奸者杖八十七”的记载,而且女人在挨打之时,要“去衣受刑”以示羞辱。
杖刑
5、明清:《大明律·刑律》和《大清律例》均规定,“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并沿用了元朝对女人的“去衣受杖”规定。同时,对于私刑明朝同样认可。
“妇刑”在古代是极为残忍的一种刑罚
从以上记载不难看出,朝廷对于“私通”这种罪行其实惩罚力度并不大,最严重者不过砍头而已。至于那些残忍至极的“妇刑”,并不仅仅适用于“私通”之罪,而是被用于刑讯逼供或更为严重的重罪,例如私通而谋害亲夫。
“妇刑”不仅手法极度残忍,而且对于女性来说,往往伴随着从生理到心理的全方位折磨,因而又被称为兽刑。
吊刑
1、悬吊。这往往是专门用于女犯的刑罚,其中又分为四种:一是吊乳头,即用细绳拴住两个乳头将女犯吊于空中,仅让其两脚尖着地。二是吊半边猪,即将女犯一侧手脚的拇指捆在一起,然后选调起来,另一侧手脚上则悬挂重物。三是吊鸭子凫水,即用用字捆住双脚,头下脚上的悬吊起来,将其身体不断浸入水中。四是倒挂金钟,即用绳子将其一只脚吊起来,然后将另一只脚和双手从背后捆绑在一起,使其身体倒悬于空中。
针刑
2、针刑。也就是用针刺扎犯人,而根据不同部位,通常有三种:一是刺指甲缝,将女犯双手固定之后,用缝衣针从其手指甲下刺入,也有用竹签的。二是刺乳头,即用钢针、大号缝衣针等刺其乳头。三是刺阴蒂。
木驴游街
3、游街。这种刑罚最早在宋朝开始被使用,然而不同于一般的游街,不过这并不是一种正式的刑罚,而是在押送女犯的过程中对其进行羞辱和禁锢。而根据囚车类型的不同,这种刑罚也被分为了多种:一是改装囚车,这类通常被运用于流行以下轻罪犯人,即在平板车上安装两块竖板,在中间留一空洞固定犯人,女犯通常被反剪双手后跪上去,颈项被固定于孔洞中,心狠者则会将女子衣服扒去。二是木驴游街。这是用来专门惩戒那些勾结奸夫谋害亲夫的女犯,具体就不用叙述了,大家都应该知道。三是坐木驴,这类通常被用于通奸罪或浸猪笼的附加刑,较之于木驴游街要轻一些,刑具也比较简单,只是用于将女犯固定,然后将私处公开。
4、站刑。这类是明清时期开始出现的,由于当时女子大多裹脚,用刑时便将女子的缠胶布和鞋等去掉,然后使其赤足站于砖块之上。对于裹脚的女子来说,这种刑罚虽然相对较轻,但痛苦程度却同样极为严重。
炮烙之刑
5、烙刑。这是一种早在殷商时期便开始出现的刑罚,就是将受刑之人扒光衣服,然后捆绑在用炭火烧红的铜柱上。而在审讯时,则通常是将其衣服扒掉,然后用烧红的木炭对其进行烙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