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民可以杀死入侵国家的士兵吗?杀普通人游戏
平民可以杀死入侵国家的士兵吗?
谢邀,可以。
像传当年如果不是有三八大盖,三个日本兵却敌不过一个东北大娘们!
战时平民杀敌在很多人认为应该是无罪的。但其实这个说法并不完全正确。
说一个例子,如果一个国外的士兵正在一次侵略行动中作战,恰好就在你家窗户根底下打枪。这时候你探出身去抡起窗台上的大花盆给这名侵略者开了个瓢。
如果这个敌人死了,你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如果这个侵略者没死但重伤,你触犯了故意伤害罪。
奇妙不奇妙?
这两个罪行的要件是“故意”、“伤害至重伤或杀害”、“人”。其中这个“人”只要是个自然人就构成了犯罪要件。并不区分这个人是自己人、普通人、或者“敌人”。
但是这件事并不合我们的法律冲突。《宪法》第五十五条 虽然说“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但是这是前半句,别断章取义,后半句还在说“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而平民不是“兵”并没有法律上赋予的杀人权力,哪怕对方是侵略者。
而且,如果对方在实施的是战争行为并服从的是上级军官指派的军事任务。这时候,这个侵略者是受到《日内瓦公约》的保护的。
《日内瓦公约》保护平民之外也保护交战双方的军人。
更有意思了吧?
还有更更有意思的。刚刚前面讲到了这件事是触犯刑法的。但“犯法”并不一定会因此“获刑”。毕竟保卫国家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虽然战时杀死了侵略者并不属于故意伤害杀人罪的免刑条款(例如:正当防卫)但一般会以战时特殊环境为由免刑。
还有一个最有意思的事情是:如果按照《日内瓦公约》的解释,你在产生用花盆砸向侵略者的想法转变成实际行动的一瞬间,你就舍弃了平民的身份,而成了“义勇军”。日内瓦公约中平民相关的保护条款将不适用于你。取而代之的是军人的相关保护条款。什么叫“义勇军”?自发组织或被动员的武装力量。没有人胁迫你让你轮起花盆,这是你自发的行为。你自发的参与到一次军事对抗行动中,并达成了消灭或削弱敌方有生力量到军事目的,从这一刻起你就是义勇军了。你可以选择继续作战到战争结束,也可以跪地投降享受战俘待遇。至于被你轮死的那个敌军,没有人说你什么。
当然了这一切都是基于这名被轮死的倒霉蛋在忠实的执行军事任务而非个人胡作非为的前提。如果是这个士兵在烧杀抢掠胡作非为,大花盆砸死他,叫做制止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
那一刻他不算是敌方士兵。
平民可以杀死入侵国家的士兵吗?
可以!为什么不可以?
因为“外侵国家士兵”是侵略者,是我们的敌人,敌我只有生死之分,没有“谦让恭候”的理由;并不是“外国驻华大使或外国游客、商人”;相互交往,遵守国际礼节规范,不可以杀死!而对外国侵略者没有怜悯之心,因为战争发生时,中国是全民皆兵,十四亿人民十四亿兵,十四亿人民十四亿杆枪,人人都有保家卫国的责任(除汉奸以外),外国侵略者胆敢侵犯中国,中国人民毫不犹豫地拿起手中武器,痛击侵略者!不信你来试试!
现如今不是“清王朝”时期,“八国联军”攻入“皇城”北平时,“贼民”还引路搬梯子帮助“侵略者”犯我中华,因为清政府软弱无能,贪污腐败、欺压百姓,民不聊生;对外贪生怕死,对内镇压”义和团”抗击“八国联军”;还有那么多为了“保家护院保命”的达官显贵贪生怕死,不反抗侵略者,采取“议和割地赔款”保护自身利益,老百姓早已恨“清腐败政府”无能入骨,才做出反常”无节”的行为,让“八国联军”侵犯得逞,烧杀抢掠,涂炭生灵,悲哀!
虽然这是不可能的,但是我们不得不防“国贼汉奸”卖国求荣,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国力增强,政局安定,还有强大的现代化人民解放军守卫国防,但是我们不得不警惕那些敌特分子的渗透和破坏;每当国家困难时期总有一些“跳梁小丑”在蠢蠢欲动,为西方国家喝彩,摸黑国家形象,诋毁中国社会主义制度;挑拔离间增加仇恨,毁我长城稳定基石,这些人不“侵略者”还恶毒,届时希望有爱国之心的中国人,见到一个就毫不留情地将它消灭!(汉奸走狗卖国贼)
国家危难时刻,外侵略者已犯我国土,此时我不杀敌谁来杀寇?
在我家园我只听从国家战时动员令:听党指挥,服从命令,全民皆兵,英勇杀敌!
老百姓只遵守国家“宪法”,“日内瓦条约”是西方国家的准则,与我无干,除非踏入国土“举手投降”我留它一条狗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