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做过最难以启齿的一件事是什么?男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结果女方反过来说男方强奸她,这样构成强奸罪吗?为什么?
你做过最难以启齿的一件事是什么?
有一年冬天带女友和她闺蜜一起去北海,住旅馆时走错了房间。面对女友的质问,真是难以启齿。
女友刚失业不久,想到要去看大海散散心,因为心情不好,我又太"闷骚",所以把她的话唠闺蜜也带上了。
我有个同学住在北海市,本打算在他那里住一晚第二天再去海边的,哪知他家来了一堆亲戚,实在没办法落脚,便就近帮我们订了旅馆。
我们一行仨人来到北海市已经天黑了,同学在他家楼下不远的烧烤摊订了个位置,算是给我们接风洗尘了。
一晃眼,已经快要深夜12点,由于旅途疲惫,女友和她闺蜜就先到朋友预定的旅馆去了。
起先说定一个大间四张床位的较便宜,后来闺蜜说和我小俩口睡一个屋不好意思,人家还是黄花大闺女呢!
听她这么说,便依了她,订了两个单间。女友嫌闺蜜太吵,所以坚持和我一间,闺蜜只好自己睡一间。
女友和闺蜜走之后,我又和同学干了两件啤酒,刚刚好上头,有点儿晕乎。带着不舍和同学道了别,便上旅馆去了。
因为刚才女友她们走得急,所以只知道房号没问谁睡哪间,我一路走回去被风吹得头痛,就没在意这个梗。
上楼后打开房门便进去了,看到一个人蒙着头躺床上一动不动,估计太累早睡着了。我洗了个澡便上了床,不一会儿就睡着了。
一大早,我被噩梦惊醒,一睁眼便看到闺蜜面朝我这边正酣睡着,我的天!咋这么巧,昨晚正好梦到女友闺蜜。
幸好我机灵,一个转身下床,拿浴巾把下半身围好,抓了衣服蹑手蹑脚的走到外面四处望了一圈,早上走廊一个人也没有,我打开女友的房门立马飞身上床。
这时女友从卫生间打着哈欠出来,问我昨晚咋没回来。我一时不知从何说起,还真有点儿难以启齿。
突然我的电话响起,是同学,这可救了我一命,我便顺势跟她说昨晚喝多了,在同学家挤了一晚,总算圆过去了。
恋人间有些误会有口难辩,有些事情难以启齿,只要是心无杂念,没有做过任何违心的事,一句善意的谎言或许可以平息一场即将到来的误会!
记得那是上小学的时候 住在学校 然后大半夜想上厕所 然后又不想出去 然后就尿在宿舍一个同学的内裤上 最重要得是 早上起来我还给他说他尿床了 他还说就是就是
男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结果女方反过来说男方强奸她,这样构成强奸罪吗?为什么?
法律讲求的是证据,既然做了,那就是事实,是否构成强奸罪,那还真不好说!
如果说得清,那就是小事,治安处罚一下就行了,当然别让你家人知道。那怎么说得清呢?你俩的约炮聊天记录,在宾馆通道的视频监控等等,当然要是有视频佐证就更直接了,不过这是不可能的。
如果说不清道不明,那就是大事。毕竟也成事实,留下了许多物证,女的再把房间弄得乱翻翻,痛心的把造型改变一下,你纵有十口也难诉清。但如今这种情况极少,毕竟女的也要面子,除非是有目的的陷害。现在各行各业都讲究职业操守,即使专门从事这方面的女的也是比较遵守行规的。
无事别生非,不然会引火烧身,那就不值得了!
在电影《消失的爱人》当中,女主角年轻时曾经因为对一个男人怀恨在心而设计了一个堪称天衣无缝的圈套,使得男人被“强奸罪”的罪名压制于身,不单单受了十年的牢狱之灾,更是在出狱以后依然承受着这项罪行带来的名誉危机。
事实上,当年男女主角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但是谁也想不到,女主角事后故意将现场布置成了一个“强奸案”的犯罪现场,如此逼真,即便男人苦苦为自己开脱也是徒劳。
那么回到我们的问题当中来,如果男女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而且都是成年人,那么完全不存在“强奸”的罪名,但假若女方“反过来说男方强奸她”,情况就不一样了。
如果男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这次性关系确实出于双方你情我愿,那么自然不构成罪行。
所以女方也要能够自圆其说,结合一些证据表明被强奸的事实具有说服力。
因为法律是理性的,任何人单方面的言辞都不足以作为强有力的证据,也就是说,某个人说被强奸,或者某个人说你情我愿,这都是不足以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