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当铺风俗规矩
上海当铺风俗规矩
上海典当行业务规则
一、典当财物应提交的资料
出质人(抵押人,下同)属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非法人代表的,应提交法人代表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质人属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有共有人的,应提交共有人证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所有复印件均需出示原件核对。
二、当物评估
本行采用物品二次流通价和快速变现法进行评估,本行有专家级宝玉石鉴定师和机动车鉴定估价师以及其他专门鉴定估价人才。价格较高的物品,亦可由权威部门评估核定。
典当行不是商业机构,收当不是购买。因此任何合理的典当交易,都必须折价成交,即令当金低于当物重置之价。古今中外均如此。
三、当金的支付和当期的确定
当金支付一般按评估价格的50%至80%支付,变现率较高的质物,当金可支付至评估价值的90%。房产估价因系强制性估价,预期收益计算在内,而实际变现价值差别较大,故以本行另行估价为准。
本行设定当期为五至九十天不等,供客户选择。到期不能回赎的,客户应于期满前5日内持当票来本行申请续当,每次续当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历。
四、典当利息和费用
(一)典当贷款月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含上浮)执行。
(二)典当质押贷款的综合服务费、保管费、保险费,由本行遵照国家的政策和金融法规制定综合费率,在支付当金时一次性扣收。
五、当物保管
本行对当物有妥善保管的责任。当物如由毁损、遗失(自然毁损除外),本行应以评估价值为限酌情赔偿。
六、回赎与死当
当期未满,客户若提前清偿当金,可持原证件及当票来行提前办理回赎。
当期届满,客户应及时如数清偿当金,持当票来本行回赎质物。
当期届满或续当期满后,过期赎当每日加收典当当金0.5%的服务费,10天后仍未清偿当金回赎的质物,视为死当,本行对死当物品依法
享有处置权。
七、当票挂失
当票是客户回赎当物的重要依据,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发现遗失应及时持有关证件来行办理挂失(手续费5元),若挂失前当物已被冒领,本行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