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培行业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第二章 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
第五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具体实施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对于线下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线上培训机构违法行为则由机构审批机关管辖。
第三章 违法行为和处罚
以下列举了一些常见的违法行为及其对应的处罚措施:
1、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的,违反本办法第7条的规定,由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停止举办并罚款。
2、变相违规开展校外培训的,如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违反本办法第9条的规定,由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3、超出审批范围或改变培训类别的,违反本办法第10条的规定,由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并酌情给予警告或停业整顿。
其他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见附件1,具体处罚措施需参照附件1的详细条款。
第四章 处罚程序和执行
第九条 处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审查、决定、送达和执行等环节,所有环节都应依法进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条 执行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最后一部分是对一些术语和实施日期进行了解释和规定。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确保教培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