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子是如何编出来的?
鞭子是如何编制的?
新加坡的刑法制度源自英国和英属印度的刑法。
1824年,英国在新加坡、马六甲和槟榔屿成立海峡殖民地,使用英国法。当时,对于乞讨、制售淫秽物品、纵火、杀人抢劫、暴力抢劫的罪犯都可实施鞭刑。至1870年,海峡殖民地开始实行基于英属印度法律体系的法律,其中也包括若干鞭刑条款。在此期间,行刑使用的刑具是“九尾猫”(一种英国式系9根皮条的皮鞭)或藤条,行刑使用“普通刑架,行刑部位是臀部”。古代最惨的刑罚是什么?
既然是最惨,就只能有一个。不说谣言的话……常见刑罚里就只能是……
先卖个关子,辟谣:
剥皮在元代以前,常见是剥面皮,十六国时多见,如前秦苻生、北齐高氏。附加的刑罚则是剥皮后跳舞,或扔到油锅里炸。后来到了元代,才出现了“得椟藏二人皮,两耳俱存”这样的记载。而且,灌水银是假的。平日里多看看杀猪剥羊……
剁肉酱和凌迟是两种刑罚,最初将之混为一谈的是日本人。古代最先遭受这种酷刑的人是孔子的弟子子路,后来还有汉时的彭越,不过两者的差别就是生前和死后。名字不太好记,叫“醢”(海音三声)。
和西方的“铅滴”很相似的是,汉代广川王刘去杀其师及姬妾十余人时,用铅锡汁液灌入口中,原文是“广川王去坐杀其师及姬妾十余人,或销铅锡灌口中,或支解,并毒药煮之,令糜尽。”但这种刑罚是比较少见的,大致归类也应分到私刑中去。
私刑最甚者应为近代,何古代没什么关系。例如民国时恶匪刘黑七的“放人炮”,就是将受害者嘴中灌满火药。而“放天花”则是将受害者埋入河滩之中,仅留头部,而后策马踏实周围地面,让受害者全身血液涌入头部后,踏马踢之,踢中后就会让血液喷溅三尺,据传也有头部被血液冲起而飞的。
大致说完了一些,就说最惨烈的,应该只有凌迟。这种刑罚目前可以上溯中国古代很早之前,但网传的“裹渔网用小刀削”,或是“剁碎成泥”属于谣传(我以前也被蒙蔽过)。
与凌迟相关的剐(呙)。在唐代,武三思迫害敬晖、桓彦范等人时,将桓彦范放到竹槎上拖拽至去肉见骨,而后杖杀。但这不是成体系的刑罚,也属于死刑。敬晖则是“呙(剐)而杀之”,这个剐,即涉及凌迟的前身发展之一。
但剐仍涉及私刑,多见平息民愤之用。明代书中可见“僇(戮)尸凌迟”,也就是把死人从棺材里拖出来把肉剐掉,继而可能会“生而啖之、分而食之”。最初的剐并不应该视为是刑罚,可能更多见于风俗传统。如战国时列御寇所著《冲虚经》中曾提到“楚之南有炎人之国,其亲戚死,呙(剐)其肉而弃,然后埋其具,乃成为孝子(当时义渠已见火化)”。
在秦汉乃至战国时期,中国并不将凌迟(就清代的大卸八块来说)称为呙(剐),而是磔(哲音二声),如《韩非子》就提到过“夫罪莫重辜磔于市”。
东汉时李巡在注疏《尔雅·释天》的“祭风曰磔”时,曾说“祭风以牲头蹄及皮,破之以祭,故曰磔”。这段话即解释了“磔”的具体方法,又说明了当时除了磔人以外,还会磔牲畜祭祀风。
又像《史记·李斯传》中,也曾提到“十公主矺死于杜”,矺即是磔。所以可见秦代也有磔人的刑罚。所以说磔即是凌迟,且历史悠久,应该是说得通的。
与其他刑罚的比较和历史上的差异:
车裂(轘,患音四声),可能也很痛苦,但其方法更近似于瞬间(毕竟也要裂头,不止四肢)。
弃市,虽然有认为这与磔刑相似,但汉代《二年律令·具律》曾明确提到“女子当磔若(或)要(斩)斩者,弃市”。所以,弃市是弃市,磔刑是磔刑。
唐代,安禄山杀顔杲卿时是“节解之,比至气绝,大骂不息。”这和剁肉酱是截然不同的,节是段的意思。
宋代,《宋史·刑法一》中提到“凌迟者,先断其支体,乃抉其吭,当时之极法也。盖真宗仁恕,而惨酷之刑,祖宗亦未尝用。”
之后就是元明清了……且由明代开始,凌迟又见普及。而这种延传悠久的刑罚,如果不是最惨烈的,必然不会存在这么长时间。